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10)

来源:国际网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24-11-10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条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财政投入支出结构,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补助经费分担机制。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学前教育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学前儿童的相关标准应当考虑保育教育和康复需要适当提高。

  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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