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