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矿产地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完善能源储备监管体制,加快能源储备设施建设,提高能源储备运营主体专业化水平,加强能源储备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能源储备综合效能。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提高能源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对能源供求变化、能源价格波动以及能源安全风险状况等进行预测预警。
能源预测预警信息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发布。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应急体系建设,定期开展能源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能源应急能力。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全国的能源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能源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能源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规模较大的能源企业和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本单位能源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 出现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能源应急状态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发布能源供求等相关信息;
(二)实施能源生产、运输、供应紧急调度或者直接组织能源生产、运输、供应;
(三)征用相关能源产品、能源储备设施、运输工具以及保障能源供应的其他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