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石能源,是指由远古动植物化石经地质作用演变成的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
(二)可再生能源,是指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自然过程不断补充和再生的能源,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
(三)非化石能源,是指不依赖化石燃料而获得的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核能。
(四)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和城乡有机废物通过生物、化学或者物理过程转化成的能源。
(五)氢能,是指氢作为能量载体进行化学反应释放出的能源。
第七十六条 军队的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核能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涉及能源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八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可再生能源产业或者其他能源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