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启动创建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2)

来源:国际网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25-11-24    

       三、示范任务

       (一)示范园区。着力推动主导产业集群化规模化高端化发展,吸引培育一批优质企业,形成龙头企业引领、中小企业汇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规模快速增长。着力构建企业为主体、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用协同的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标准引领,增强关键共性技术供给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着力提升产业生态能级,强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紧密协作,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各类要素有效集聚、高效配置。着力完善产业治理能力,强化科技、产业、财税、金融、土地、投资、人才、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探索适应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管理方式,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示范企业。着力加强产品开发,打造质量过硬、市场认可、引领产业发展的标志性产品,以高品质优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企业营收。着力强化科技创新,加大创新投入,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原创技术突破,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强化标准引领。着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应用场景创新,加强要素重组整合,构建具有引领性的新商业模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资源配置和整合能力,推动建设高效协同的产业链供应链,加强质量管理,塑造一流品牌,强化合规经营,稳妥有序开展国际化布局,增强产业链价值链主导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做大做强。

       四、考评指标

       考评指标分为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两类,指标设置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定量为主的方式。示范园区考评指标包括集群发展、协同创新、生态优化、治理提升4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见附1),示范企业考评指标包括产品开发、技术创新、业态创新、管理效能4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见附2)。随着新兴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创建认定基本条件,具体调整在每批创建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

       五、创建周期

       示范基地创建期2年,创建期满后进行评估验收。

       六、工作程序

       遵循“总量控制、批次创建、有进有出”的原则,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创建工作,包括发布通知、推动创建、评估验收、公示认定、总结推广和辐射带动等环节。

       (一)发布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发布创建工作通知,明确重点领域、创建数量、时间安排、申报要求等事项。省级工信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积极倡导本地区产业园区和企业参与示范基地创建,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和企业(以下简称申报对象)自愿进行申报。申报对象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所需的基本情况,编制创建工作方案,提出创建目标和重点任务,向所在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提交创建申请。省级工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园区和企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推动创建。工业和信息化部按重点领域组织考评,对申报对象提供的基本情况和创建工作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基本情况和创建工作方案评分占比分别为60%和40%。在创建数量范围内,达到创建标准的申报对象成为创建对象,创建期内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政府政策支持、指导监督和培育引导下,提升建设运行水平,完成创建目标和重点任务。

       (三)评估验收。创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织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验收,审查创建工作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和考评指标目标完成情况,形成评估验收结果。

       (四)公示认定。评估验收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通过评估验收、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名单,发文认定为“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并授牌。

       (五)总结推广和辐射带动。组织示范基地梳理总结成效,提炼典型经验,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模式。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工信微报等渠道,加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搭建交流互鉴平台,组织地方、行业协会、示范基地以及有关产业园区和企业,以现场会、业务培训、成果展示等形式,加强创建工作交流。示范基地及创建对象要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主动总结分享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积极开展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资源共享,组织技术指导、供需对接、教育培训等活动,以点带面促进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认定形式

       发文、授牌予以认定命名,命名方式为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领域名称+示范园区/企业)。

       八、成效评估和退出机制

       (一)示范基地认定后,每3年开展一次成效评估,将示范基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效果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评估结果合格的保留示范基地命名,不合格的取消认定命名并予以摘牌。

       (二)示范基地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存在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行为,被发现在申报、考评、成效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的,取消认定命名并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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