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13)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编辑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六十四条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

  (三)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

  (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

Copyright © 2022-2024 GUOJI.NET.CN 国际网 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源于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
京ICP备2023025604号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