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来源:国际网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25-02-08    

国际网(www.guoji.net.cn)讯:2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推动保险公司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通知》称,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试点保险公司可以中长期资产配置为目的,开展投资黄金业务试点。试点投资黄金范围包括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询价即期合约、黄金询价掉期合约和黄金租借业务。

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试点参与主体为10家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试点工作,《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严格决策审批程序、配备合格岗位人员、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管理系统。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设置投资研究、交易交割、风控合规、清算核算等岗位,做到前、中、后台人员及职责严格分离。

《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应坚持审慎投资理念。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灵活运用大宗交易、询价交易、竞价交易等方式分期分批建仓,避免因异常交易行为对市场造成冲击。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使用货币资金,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应当以风险管理或资产配置为目的,合理把控业务规模,禁止用于投机套利。

《通知》指出,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询价即期和掉期合约,交易对手应当限于金融机构,并做好授信额度管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试点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掉期业务融资规模,融入资金禁止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掉期业务远端的空头净敞口在任一时点应低于保险公司持有的黄金现货资产。试点保险公司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交易对手应当限于金融机构,并合理控制交易对手集中度,单一交易对手租借规模不得超过试点保险公司持有黄金现货合约的20%。

投资比例方面,《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投资比例要求,投资黄金账面余额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试点保险公司投资比例计算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投资情况,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该业务黄金现货合约市值为统计口径,黄金询价掉期合约以该业务黄金持仓净敞口为统计口径,且单边的存续规模不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试点保险公司借出黄金规模应纳入投资比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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