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五)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六)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七)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八)其他重要情况。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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