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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4日,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朐县建来金属制品销售经营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2日,临朐县市场监管局对临朐县建来金属制品销售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该叉车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无法提供车间内叉车驾驶员张某某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严禁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2024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责任期限内办理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时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也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并持证上岗,是经营者及作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将无证、假证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作为日常检查重点,切实防范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