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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网(www.guoji.net.cn)讯: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司简易注销以逃避债务的案件。
2022年3月,泉州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向李某购买鞋材,截至2022年12月底,该公司拖欠鞋材款55000元,经李某多次催讨,科技公司都未能支付,李某遂将其诉至南安法院,要求支付拖欠货款。
经查明,科技公司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将公司予以简易注销。承办法官在查阅公司主体资格时发现上述情形,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注销材料,显示在办理简易注销时,该公司的股东王某、林某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企业申请注销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如有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案件审理期间,经南安法院释明,李某申请追加王某、林某作为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科技公司应支付李某货款,但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简易注销,也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王某、林某作为投资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王某、林某共同向李某支付货款55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现该案已一审结案。同时,针对该公司隐瞒债务申请注销的行为,法院函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对该公司的注销登记行为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