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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境外机构成为债市长期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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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微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进行长期投资,这与境外央行类机构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开展一些短线的投资和头寸调整并不矛盾,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的投资需求没有禁止。对此类投资者没有持有期限和最低持有量的要求。
 
  央行稍早发布“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称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向中国央行提交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即可;同时放开投资额度限制,相关境外机构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央行网站的报导显示,在如何理解“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方面,中国央行负责人表示,从国际经验看,央行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基本上都是各国金融市场的长期投资者,也符合中国银行(4.67, 0.04, 0.86%)间债券市场对长期投资者的定义,对此类投资者没有持有期限和最低持有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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