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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天津宣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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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国向遇难者家属和受伤人员致以深切同情和慰问,认为应追究实施者、组织者和资助者责任。

  成员国重申坚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不允许利用恐怖、分裂和极端组织牟取私利。成员国认可主权国家及各国主管机关在应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威胁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

  成员国强调通过多边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及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的重要性,注意到“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和建立灵活的边境安全机制——杜尚别进程科威特阶段”高级别会议(2024年11月4至5日,科威特)成果。

  成员国注意到关于2026年在纽约举行下一轮“杜尚别进程”边境安全与管控高级别会议的提议。

  成员国高度评价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在组织开展联合反恐演习和首长司令部演习、通过情报交流和反宣传行动等切实举措跟踪地区局势发挥的作用,注意到“反恐协作-2024”联合反恐演习(2024年7月19日,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得的成果,重申将继续采取旨在加强上合组织反恐领域合作的联合行动。

  成员国将继续共同努力,防止激进意识形态、宗教不宽容、排外心理、暴力民族主义、种族和族群歧视思潮蔓延。为落实《上合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2017年6月9日,阿斯塔纳),成员国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打击极端主义意识形态2026年至2030年合作纲要》。

  成员国欢迎联合国大会每年通过《打击美化纳粹主义、新纳粹主义和其他助长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宽容行为的做法》的决议。

  成员国指出,进一步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2015年7月10日,乌法)十分重要,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主管机关边防部门“团结协作-2024”联合边防行动成果。

  成员国重申,对巴以冲突持续升级深表关切,强烈谴责导致加沙地带众多平民伤亡和人道主义灾难的行径。

  成员国强调必须尽快实现全面持久停火,确保人道主义援助进入加沙,加大力度保障地区居民享有和平、稳定和安全。

  成员国指出,确保中东和平与稳定的唯一途径是全面、公正地解决巴勒斯坦问题。

  成员国强烈谴责以色列和美国于2025年6月对伊朗发动的军事侵略,此类针对基础核设施等民用设施的侵略行径导致平民伤亡,严重违反国际法准则和《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侵犯伊朗主权和领土完整,破坏地区和国际安全,对全球和平与稳定造成严重后果。

  成员国指出,任何时候包括军事冲突期间,都要确保核安全并保护核设施,确保民众和环境免受伤害。为此,成员国重申致力于通过外交努力和平解决当前问题。

  成员国重申联合国安理会第2231(2015)号决议的重要性和强制性,应依据其规定全面执行决议,任何试图随意曲解该决议的行为,都将损害联合国安理会权威。

  成员国呼吁相关方恢复建设性对话,共同找寻避免局势进一步恶化的解决方案。

  成员国重申,致力于帮助阿富汗成为独立、中立、和平,远离恐怖主义、战争和毒品的国家,支持国际社会为阿富汗和平、发展所作努力。

  成员国重申,组建一个真正包容并吸收阿富汗社会各族裔、各政治派别代表广泛参与的政府,是实现阿富汗持久和平与稳定的唯一途径。

  成员国注意到设在阿拉木图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亚及阿富汗区域中心开展的工作。

  成员国表示,愿继续加强防务部门的有效合作,注意到关于制定并签署《上合组织成员国军事领域信任措施协定》的建议。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深化禁毒领域务实合作,包括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犯罪和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强调落实联合国三项国际禁毒公约及上合组织禁毒领域相关法律文件十分重要。

  成员国将继续在联合国主管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框架下就毒品问题协调立场,在此背景下,成员国对上合组织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举办的“联合国与上合组织:完善打击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毒品贩运的司法鉴定”特别会议(2025年3月10日,维也纳)成果表示欢迎。

  成员国对日益严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非法制贩和滥用问题表示关切,主张共同努力减少毒品需求,支持定期举行“蛛网”禁毒行动、“无毒世界”禁毒预防行动等活动。

  发表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有效处理和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声明》。

  成员国注意到,在安全威胁与挑战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乌兹别克斯坦计划举行“上合组织+”安全对话。

  成员国支持上合组织秘书处同中亚地区禁毒信息协调中心签署备忘录,认为建设中的上合组织禁毒中心采取措施加强与中亚地区禁毒信息协调中心协作十分重要。

  成员国重申,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单方面不受限制地加强全球反导系统将危害国际安全与稳定,认为以牺牲别国安全为代价谋求自身安全不可接受。

  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68年7月1日)缔约国的上合组织成员国,主张恪守该条约规定,全面平衡推动落实条约各项宗旨和原则,巩固全球核不扩散体系,推进核裁军进程,强调以和平目的研究、生产和利用核能是所有国家不可剥夺的权利,应不受歧视地开展平等、可持续的国际互利合作。成员国强调,在这一领域实施单边限制措施违反国际法,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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